代表处并不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不可以进行直接的盈利性质的商业活动。代表处的经营范围最初应当在向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中写明,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认后(特殊行业需审批),该经营范围将被规定在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上。外国企业的驻华常驻代表机构只能在其登记证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活动。外资企业代表处不能与其用户或客户进行直接的商业活动,也不能签订任何协议,所以代表处所能进行的都是“间接的商业活动”。
注册代表处所需资料有:
(一)外国(地区)企业住所证明和存续2年以上的合法营业证明
(二)外国(地区)企业的章程或者组织协议
(三)外国(地区)企业出具的对有权签字人的授权或证明文件
(四)外国(地区)企业出具的首席代表、代表的任命文件及其身份证明
(五)同外国(地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
(六)首席代表、代表的简历及大一寸彩照各4张
(七)代表机构的租赁合同原件2份;产权证明:房产证复印件、业主身份证复印件加签名或出租方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八)申请表格,由我司提供给有权签字人及各代表签字
注:以上第1至5项的文件应经外国企业所属国家或地区公证机关及其有权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或代管该地区)使领馆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