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2004年修订的实用新型法已经于2005年4月1日生效,在日本,“专利”这一概念仅限于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均不称为专利。实用新型授权后,就叫实用新型权,并不叫专利权。而且,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是“三法”分立,实用新型法和外观设计法中与专利法共性的地方采引用专利法的方法。日本实用新型专利的特点:
实用新型制度:与中国专利制度的另一个明显区别是,在日本,如果满足一定的条件并且在某一时间段内,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之间可以相互转换,这一程序可以让申请人既可以在申请之前选择保护类型,也可以在申请之后选择或者改变保护类型,为申请人提供了灵活的保护手段。作为发明与实用新型之间转换的例子,如果有关产品结构的发明申请在实质审查时因创造性的理由被驳回时,那么申请人可以在收到驳回通知日起30天内提出将发明申请变更为实用新型申请,由于实用新型的创造性高度没有发明那么高,所以往往可以将满足不了创造性要求的发明申请通过实用新型来加以保护。如果申请人觉得实用新型申请的保护期太短,那么可以在自申请日起3年内提出向发明申请的变更,如果是在实用新型授权前提出,那么原实用新型申请被视为撤回;如果是在实用新型授权后提出,那么原实用新型专利被视为放弃。当然,提出变更后的申请能否获得权利还需通过实质性审查才能确认,申请人必须对自己的原实用新型申请的专利性具有足够的信心,才有必要将申请从实用新型向发明的变更。
专利的保护期限:日本的发明保护期为20年,在一定的条件下(有关化学和医药领域的发明可以申请延长5年);实用新型的保护期为10年;外观设计的保护期为15年。发明和实用新型的保护期从申请日算起,而外观设计的保护期从登记日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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