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园入驻企业,自产生地方经济贡献之日起5年内,前三年其上缴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高管个人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园区给予100%等额扶持奖励,后两年给予50%等额扶持奖励,五年之后全额正常缴纳。奖励部分在税收缴纳入库后的次月月底前予以兑现(园区整体项目可做一事一议,对于政策有需求,可通过项目组评论审核,给予企业一定的优惠,另立优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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