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标法对“现有的在先权利”的保护通常需要同时满足4个要件:第一,所主张的商号登记日、使用日早于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日;第二,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与在先商号所经营内容相同或类似,诉争商标标识与在先商号相同或基本相同;第三,在先商号通过使用已于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在我国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与影响力;第四,诉争商标的注册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在先商号权人之间产生混淆或误认,损害在先商号权人的合法权益。其中“商号”不仅指企业商号,也包括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或个人合伙组织中所主要实现商业识别作用的“商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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