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三年内这个商标可以正常使用,但是,商标注册人却没有任何使用该商标的迹象,同时大家也发现了这句话里边儿是说的是: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那么什么是正当理由呢?比如像那种不可抗力,例如发生台风、地震、水灾、旱灾等等自然灾害;政府政策性限制、破产清算、其他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常事由。
在“商标撤三”案件中商标是否被撤销或者维持有效,商标的使用证据举证非常重要,举证责任在于被申请人(也就是商标权利人),被申请人在提供证据的时候需要证据具有真实性、关联性、以及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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