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使用中的核心商标,因不具备显著特征而被宣告无效。
企业在设计品牌时,往往优先考虑宣示品牌愿景、消费者易识别记忆、便于推广传播等因素,而忽略商标法对商标显著特征的要求,从而埋下隐患。根据商标法规定,任何人均可以不具备显著特征为由,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注册商标无效。创业公司为品牌命名时,应平衡品牌推广与品牌显著特征的关系,避免将商品或服务的直接描述作为品牌名称;对于显著特征较弱的品牌名称,应通过多种方式大范围、高密度、长时期的使用,让品牌名称在使用过程中增强识别性,弥补显著特征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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