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名称可以随企业或企业的一部分一并转让,禁止名称的单独转让;名称必须由其所有权人转上。名称随市场主体的全部财产一并转让时,应由全体投资人行使转让权,名称随部分财产转让时,由企业行使转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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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济宁市工商局北门(古槐路6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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