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申请驳回复审案件属于商标授权行政程序,当事人仅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商标申请人,引证商标注册人不可能作为当事人参与到该程序中,有关引证商标知名度的证据因而在该程序中无法得以出示。在缺乏对涉案商标,特别是引证商标进行充分举证和辩论的情况下,商标知名度实际上无法予以考虑,否则将有违程序的正当性。因此,在商标驳回复审案件中,对涉案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近似的认定,应当从商标标志及商品的基本属性出发进行判断,通常对涉案商标的使用情况、知名度及主观意图等因素不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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