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说明流程/东莞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说明
东莞企业办理《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说明》流程/专业代办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说明/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说明如何办理?= 13925797946 0769-88050297 QQ:304941531谢S
办理规定
(一)进口商应当是中国内地有对外贸易经营许可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企业法人,或者是外商投资企业。最终用户应当是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同一单位可以同时作为进口商和最终用户。
(二)申请《说明》以进口商为主办理。进口商应当在与出口商签订合同后申请《说明》,原则上一份合同办理一份。但同一个合同涉及不同用户、不同用途或不同出口国时,可办理相应份数。
(三)境外赠送或各类合作协议项下的非商业性进口,在办理时需提供境外赠送单位出具的有关文件和国内有关部门或单位的接受函或协议文本的复印件,证明该项进口系非商业性进口。
(四)经中国商务部审核出具的《说明》由进口商通过出口商递交出口国政府出口许可证审批部门。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递交有效。其他材料由商务部存档。《到货证明》由进口商和最终用户在商品到货并交付最终用户后一个月内通过本系统填写并在线提交。
(五)取得《说明》的进口商改变申请进口的受管制商品和技术的最终用户、最终用途或型号、数量的,或取消进口申请,应当将原《说明》交回商务部,并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重新申请《说明》。
(六)已向出口国政府递交《说明》,但又取消申请进口的敏感商品和技术,或者未能取得出口许可证的,进口商应当及时向商务部书面说明情况。
(七)出口国政府对已收到《说明》的受管制商品和技术出口提出进行许可前最终用户访问或者到货后最终用户访问的要求的,进口商和最终用户应当立即报告商务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接受出口国政府的最终用户访问要求和安排访问。
(八)商务部可对最终用户进行检查,也可委托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对最终用户进行检查,最终用户和进口商有义务予以配合。最终用户检查的方式包括:1.出具前现场检查;2.出具后现场检查;3.到货后现场检查;4.商务部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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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规定
(一)进口商应当是中国内地有对外贸易经营许可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企业法人,或者是外商投资企业。最终用户应当是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同一单位可以同时作为进口商和最终用户。
(二)申请《说明》以进口商为主办理。进口商应当在与出口商签订合同后申请《说明》,原则上一份合同办理一份。但同一个合同涉及不同用户、不同用途或不同出口国时,可办理相应份数。
(三)境外赠送或各类合作协议项下的非商业性进口,在办理时需提供境外赠送单位出具的有关文件和国内有关部门或单位的接受函或协议文本的复印件,证明该项进口系非商业性进口。
(四)经中国商务部审核出具的《说明》由进口商通过出口商递交出口国政府出口许可证审批部门。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递交有效。其他材料由商务部存档。《到货证明》由进口商和最终用户在商品到货并交付最终用户后一个月内通过本系统填写并在线提交。
(五)取得《说明》的进口商改变申请进口的受管制商品和技术的最终用户、最终用途或型号、数量的,或取消进口申请,应当将原《说明》交回商务部,并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重新申请《说明》。
(六)已向出口国政府递交《说明》,但又取消申请进口的敏感商品和技术,或者未能取得出口许可证的,进口商应当及时向商务部书面说明情况。
(七)出口国政府对已收到《说明》的受管制商品和技术出口提出进行许可前最终用户访问或者到货后最终用户访问的要求的,进口商和最终用户应当立即报告商务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接受出口国政府的最终用户访问要求和安排访问。
(八)商务部可对最终用户进行检查,也可委托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对最终用户进行检查,最终用户和进口商有义务予以配合。最终用户检查的方式包括:1.出具前现场检查;2.出具后现场检查;3.到货后现场检查;4.商务部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