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于 1985年3月19日正式成为《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成员国。根据《巴黎公约》第四条及《商标法》第九条规定,《巴黎公约》成员国国民自1985年3月19日起,向任何一个成员国提出商标注册申请,而后又在中国就同一商标在相同商品/服务上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可依公约规定在首次申请后六个月内要求优先权,即将其首次申请日视为在中国的申请日。例:某成员国国民在其本国于1996年1月30日首先提出一项商标注册申请,若其在1996年7月29日之前(含29日)又向中国在相同商品/服务上提出该商标的注册申请,并在申请时要求优先权(须提供优先权证明文件),其商标在中国的申请日即为1996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