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类批发许可证(核发)
行政审批内容
对申请酒类批发许可证企业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酒类批发许可。
设定审批的法律依据
1、《
广东省酒类专卖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第145号公告);
2、《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第二批)》(省政府令第106号);
3、《关于申领酒类生产、批发、零售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粤经贸流通[2004]445号)。
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行政许可
申报条件
1、经营主体应是独立的法人或合伙企业;
2、注册资金、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符合有关规定,其中:注册资金人民币50万元以上,仓储面积80平方米以上,经营场所面积50平方米以上;
3、企业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企业名称;
4、有两名以上掌握酒类知识的专业人员和管理制度;
5、具有长期的、稳定的酒类批发业务的供货渠道。
6、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报材料
(一式二份)
酒类批发许可证核发需要提供的材料:
1、 酒类批发许可证申请表(有示范文本);
2、书面申请报告;
3、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4、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非本地户口的,需提供暂住一年以上的暂住证复印件);
5、食品卫生许可证(复印件,有效期内,经营范围需注明:批发定型包装食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复印件);
6、注册资金验资证明(复印件,新设立
公司凭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申请的需提供银行进账单复印件);
7、仓储用地、经营场所房产证或已备案的租赁合同(复印件);
8、产销双方的协议书或授权书(原件);
9、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和酒类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加盖生产厂家或提供该材料的经销商印章,如与酒类产品的经销商签订协议的,还需提供经销商的相关证明材料,加盖经销商印章);
10、代理产品的质量标准;
11、代理国产酒的,需提供具有法定资质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复印件)
12、代理进口酒的,需提供商检部门的检验合格报告(复印件)
12、其他必要材料。
注:所有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复印件须提供原件核对;确实无法提供原件的,应提供具有相关真实效力的证明。
主营范围:
1. 深圳10万至1亿公司注册 、工商年检 、变更、延期、注销、增资、减资
2. 公司变更(名称、地址、法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股东、期限等)
3. 提供正规房屋租赁合同
4. 代理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5. 专业代理记账、纳税申报;申请一般纳税人。
6. 代理审查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
7. 香港公司注册
8. 代办深圳公司环保、卫生、消防、印刷、物流运输许可证、及政府各类批文。
联系:张先生
手机:13826588229
电话:0755-38621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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