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 25 条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没有一并转让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改正;期满不改正的,视为放弃转让该注册商标的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商标法作出此规定,是为了产生在同类或类似商品上有两个两上以的商标注册人同时使用同一商标或近似商标的混乱情形。
(1)受让人必须是符合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的人,即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以及符合《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
(2)在转让注册商标时,如果转让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有与转让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标,则必须与转让商标一并办理转让。这是为了维护商标的区别功能,防止产生误认或者混淆,保证商品的正常流通秩序。
(3)转让人用药品或烟草制品商标的受让人应当依照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附送卫生行政部门发给的证明文件或者国家烟草主管机关批准生产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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