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引导废纸加工行业高质量发展,提升废纸集约化加工水平,制订本规范条件。
一、总则
(一)本规范条件中废纸加工是指按照废纸的来源用途、分类标准、质量要求等,对废纸进行分类、挑选、除杂、切割、破碎、包装等加工处理,并将加工后的废纸作为原料送往造纸等生产制造行业进行再生利用的过程。废纸加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从事废纸加工行业的企业,不包含以废纸为原料生产纸浆、纸板及其它后续产品的利用企业。
(二)本规范条件中资源综合回收率是指统计期内分拣后可利用的再生资源总数量与分拣前废纸总数量之比的百分数。废纸利用率是指加工后可利用废纸数量(即除去不可利用废纸及杂物)与分拣前废纸总数量之比的百分数。废纸洁净率是指加工后可利用废纸数量与分拣后的废纸总数量之比的百分数。
(三)本规范条件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除外)已建成的所有类型企业。
(四)本规范条件是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规范发展的引导性文件,不具有行政审批的前置性和强制性。
二、企业布局与项目选址
(五)企业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所在地区城乡建设规划、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等要求,其施工建设应满足规范化设计要求。
(六)企业加工能力应当与本企业回收规模相适应。鼓励企业进入再生资源或循环经济园区经营。
(七)企业不得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建设的其他区域内违法建设投产。已在上述区域内投产运营的企业要根据该区域规划要求,在一定期限内,通过依法搬迁、转产等方式逐步退出。
三、技术、装备和工艺
(八)企业土地使用手续合法(若土地为租用,合同期限不少于10年),厂区面积、作业场地面积应与企业加工能力相适应,作业场地应为封闭式厂房,厂区地面应做硬化处理,应合理规划建设原料区、分拣区、加工区、质检区、成品区、运输区、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临时存放区。
(九)企业应配备与处理能力相适应,且满足防火、绝缘特性的的废纸分拣加工装备和配套装卸设备,根据加工品类配备切胶机、破碎机等辅助加工设备,以及测水仪、电子磅和电子监控系统等管理设备。
(十)企业应配备粉尘、废水、废物收集处理等环境保护设施,以及必备的安全防护、消防设施等。
(十一)企业应按照相关行业标准要求进行工艺设置,对废纸品类等级进行细分,实现废纸进料、分拣、加工、包装全流程自动控制,鼓励采用磁选、风选、破碎等技术提高产品洁净度。
四、资源综合利用及能耗
(十二)企业应对收集的废纸进行充分分拣,分拣出的塑料、金属、玻璃和其他再生资源等应妥善回收利用,资源综合回收率不低于95%。
(十三)企业应采用有效分拣、分离、拆解手段去除废纸中混杂的塑料覆膜、石膏填充物、玻璃、泥沙等不可利用杂物,鼓励企业采取智能分拣等先进工艺对废纸进行细分,提高废纸综合利用效率和洁净度,废纸利用率不低于95%,废纸洁净率不低于98%。
(十四)鼓励企业与回收、造纸等领域的企业开展产品信息化溯源和质量管理合作,积极参与废纸分类规范等国家、行业标准的制定与实施工作。
(十五)企业应建立用能考核制度,加强对加工过程的能耗管控,加工生产系统综合电耗应低于5千瓦时/吨废纸。鼓励采用先进适用的节能技术、工艺及装备。
五、环境保护
(十六)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要求,完成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或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属于需办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的项目,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在项目建成后,按照国家规定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排污单位生产运行前应依法申请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登记。
(十七)企业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环境保护义务,建立健全企业环境管理制度,鼓励通过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1、贮存设施的建设、管理应根据废物的环境危险特性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污染控制标准》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等要求。
2、加工过程中产生废水、废气、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建设环保收集与处理设施设备,满足相关标准要求并保证其正常使用。作业场地应采取防渗漏措施,避免土壤受到污染。
3、对混入的放射性物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有害重金属及化合物应单独存放并交由有资质的企业规范处理。对混入的蜡、胶黏物、砂石等不可利用物质应交由专业企业规范处理。
4、加工过程中产生的粉尘应按照《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要求设置喷淋和防尘设施,净化处理达标后排放。
5、应采用低噪声设施,并采用屏蔽、隔声减震等处理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标准》的要求。
(十八)企业应设有专职环保管理人员和完善的环保制度,建立环境保护监测制度,具有突发环境事件或污染事件应急设施和处理预案。
六、产品质量和职业教育
(十九)鼓励企业设立专门的质量管理部门,配备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建立质量管理制度。编制岗位操作守则、工作流程,明确人员岗位职责、工作权限,保障检验数据完整。应配备经检定合格、符合使用期限的相应检验、检测设备。
(二十)鼓励企业制定不低于现行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企业产品质量标准。企业应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并对出厂的废纸加贴产品标识,标明废纸类别、等级、质量、质检记录、出厂日期和加工企业等信息。
(二十一)鼓励企业配备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可追溯的废纸进销存记录以及检验记录,相关信息保存3年以上。
(二十二)鼓励企业建立加工全过程管理体系,对废纸来源、数量、分拣加工、产品品质(不合格废纸含率、含杂率、含水率)、质检信息、产品流向、运输物流及废弃物处置等信息进行全程溯源管理,提高信息化管理和技术水平。
(二十三)鼓励企业建立员工培训制度,制订完善的岗位操作守则和工作流程,明确人员岗位责任和工作权限。大型打包机、破碎机等设备操作人员和质量检验等关键岗位人员应进行定期职业技能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如叉车工等)应具备相应资格,做到持证上岗。
七、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和社会责任
(二十四)企业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符合有关标准、规定,依法履行各项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手续。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职业危害防治条件,对作业环境的粉尘、噪声等进行有效治理,达到国家卫生标准,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消防设备和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并按规定限期达标。
(二十五)企业应在厂区内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消防设施,符合相关安全生产标准。加工设备操作区域应安装安全防护栏等防护设施,应设置避雷装置及喷淋设施,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配置灭火装置。应设计安全通道,确保通风、通行良好。
(二十六)企业作业环境应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二十七)企业应具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组织管理体系、职工安全生产培训制度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通过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二十八)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确保在规定的期限内达标。
(二十九)企业用工制度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
八、监督管理
(三十)规范条件的申请、审核及公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符合本规范条件的企业名单予以公告,并对符合本规范条件的企业实行动态管理。
企业根据本规范条件自愿申请规范公告。申请企业须编制《废纸加工行业规范公告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见附1),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对申请材料的完整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同一法人拥有多个位于不同地址的厂区或生产车间的,每个厂区或生产车间需要单独填写《申请书》,并在申请时同时提交,集团
公司下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需单独申请。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接收本地区相关企业的申请,并按本规范条件要求对申报企业进行核实,提出具体审核意见,将符合本规范条件要求的企业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组织专家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和现场核查。对符合本规范条件的企业名单进行公示,无异议的予以公告。
(三十一)公告企业实行动态管理
1、进入公告名单的企业要按照本规范条件的要求组织生产经营活动,且应在每年第一季度结束前通过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废纸加工行业规范条件执行情况和企业发展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度报告》,见附2)。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有关部门,督促企业加快技术改造,规范各项管理,并对列入公告名单的当地企业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将监督检查结果于每年4月30日前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2、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鼓励社会各界对企业规范情况进行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申请公告企业或已公告企业有不符合本规范条件有关规定的,可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投诉或举报。
3、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相关专业机构加强行业发展状况的分析和研究,组织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节能减排新技术、新工艺及新设备。
4、已公告企业应在企业名称、经营范围及其他与本规范条件相关的情况发生变化时,及时报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1年内完成整改升级,并补充必要的证明材料,由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相关机构和专家验收后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对验收意见进行核实,对仍符合本规范条件的,予以公告。
5、已公告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报请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其从公告名单中撤销:
(1)不能保持符合本规范条件要求的;
(2)不按要求提交《年度报告》的;
(3)报送的相关材料或生产经营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4)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监督检查不合格的;
(5)发生重大生产安全和环境污染事故,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行为的。
因前款规定被撤销公告的企业,经整改合格2年后方可重新提出规范公告申请。
工业和信息化部撤销公告应提前通过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告知企业,听取企业的陈述和申辩。
6、支持国家或地方相关管理部门依据本规范条件制定相应的配套监管措施,列入公告的企业名单将作为相关政策支持的参考依据。
九、附则
(三十二)本规范条件涉及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产业政策若进行修订,按修订后的规定执行。
(三十三)本规范条件自2021年月日起实施。
(三十四)本规范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附:1.废纸加工行业规范公告申请书
2.废纸加工行业规范条件执行情况和企业发展年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