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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商标注册对于未注册商标的保护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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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10 10:0174分享0询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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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先用权抗辩又叫善意在先使用商标的抗辩。在商标侵权民事案件中,未注册商标使用者能否以在先善意使用来对抗在后相同或者近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一直以来是司法实践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
石家庄商标注册提醒您这个问题的核心在于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的边界在哪里。尤其是近几年来,恶意抢注他人在先使用未注册商标、抢注热点词汇注册商标、一个人坐拥上千商标不实际使用却待价而沽的情况日益凸显,对于未注册商标的保护就显得尤为重要。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国对于未注册商标的保护不是全覆盖的,而是有选择的部分保护。简单来说,那就是需要满足“标识构成商标性使用+使用在先+具有一定影响”的条件。
那么,怎样才属于具有一定影响?这也是目前司法实践中的另一个难题,具体还是应当根据未注册商标权利人提供的关于商标在先使用的范围、宣传推广程度、相关商品或者服务市场消费群体的认知程度等证据来综合判断,个案性比较强。
但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在能够认定商标注册人具有恶意抢注的前提下,对在先未注册商标使用影响的举证应从宽把握,这对于打击恶意抢注商标的行为是有利且积极的。比如,很多商标的使用难以在全国范围内产生影响力,那么,是否可以单纯考虑商标在先使用的一定范围的市场影响力等等,尤其是当在后商标注册人使用商标的市场于在先商标使用的市场地域范围基本重合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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