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因此,即使餐饮服务企业通过声明或者店堂告示等方式对消费者事先进行有偿收费的提示,该提示也不具备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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