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羽毛球馆打羽毛球,却不慎被场地内羽毛球地板拼接处缝隙绊倒,导致左肘粉碎性骨折。随后,静安法院对市民诸琳(化名)状告某运动场馆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类赔偿费计11万余元案,一审认定诸琳全部损失为64162.21元,遂判决由该羽毛球馆承担其中70%的赔偿责任,给付诸琳各项损失44913.55元。
该市民是一名羽毛球运动爱好者。趁节假日休息至羽毛球馆打球。在打球时突然摔倒,因场地内塑胶地板拼接处有缝隙,致运动中的她不慎绊倒受伤,他认为该羽毛球馆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他向法院提供了多组证据,包括一组照片,照片显示4号场地内塑胶毯拼接处存在明显的缝隙,最大缝隙可达***三指宽。
法院认为,该羽毛球馆作为运动场馆的经营管理方,应保证场馆内各设施符合运动要求,现相关证明证实该羽毛球馆地板有些塑胶地板,拼接处并未完全合拢,整体地坪平整度较差,这在事故发生后该羽毛球馆就对场馆进行相应的整修可予印证。结合羽毛球运动特点,在运动中快速小步移动时,触及接缝处被绊倒确有较大可能。然而,无论证人的证词还是急诊病史记录,均无法直接证明诸琳是被塑胶毯绊倒的,诸琳要求该羽毛球馆承担完全责任没有依据。而该羽毛球馆也没有证据证明,接缝缝隙不足以致诸琳被绊倒,故应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