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工业洁净用房应按生物洁净室原则建设,以空气洁净技术为过程控制的重要保障条件,构造良好卫生生产环境。
生产区中应明确区分洁净生产区、一般生产区和非食品处理区。
原料前处理(如切割、磨碎、烹调、提取、浓缩和稀配等)不得与成品生产使用同一洁净区域。
生产车间内应划出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面积和空间作为物料、中间产品、待验品和成品的暂存区,并应严防交叉、混淆和污染。
食品工业洁净用房宜分为以下4个等级:
I 级 高污染风险的洁净操作区。
Ⅱ级 I 级区所处的背景环境,或污染风险仅次于I 级的涉及非最终灭菌食品的洁净操作区。
Ⅲ级 生产过程中重要程度较次的洁净操作区。
Ⅳ级 属于前置工序的一般清洁要求的区域。
涉及婴幼儿和特殊高危人群的食品,可适当提高生产环境洁净用房等级。食品检验应在I 级环境中进行。
不同洁净区的生产人员进出路线应严格分开。
进入洁净用房的物流应与人流分门而入,应使用不同的通道,做到单向输送,不得交叉。
物流程序应包括:外包清洁、拆包、更衣室内脱衣区和穿洁净衣区应有分隔,穿洁净衣区宜按Ⅲ~Ⅳ级洁净用房设计。
当洁净走廊设外窗时,应设双层密闭外窗。
空气净化系统应设立三级过滤
I、Ⅱ级洁净用房的送风口应安装高效空气过滤器,Ⅲ、Ⅳ级应安装不低于亚高效的空气过滤器。
室内气流应保持定向流,即应从清洁区域流向污染区域。
产生污染的房间应保持相对负压。控制污染要求高的房间应保持相对正压。
洁净用房的污染控制要求
清洗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I~Ⅲ 级洁净区的设备、容器、工器具及洁净工作服宜在本区域外设置专区清洗,Ⅳ级洁净区的清洗室可设置在本区域内,清洗室的洁净用房等级不应低于Ⅳ级。
2. 设备、容器及工器具洗涤干燥或灭菌后,应在与其使用环境相同的洁净用房等级下存放。
相关规范: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
GB 50687-2011食品工业洁净建筑技术规范
GB 14881-201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50073-2013 洁净厂房设计规范
GB 51110-2015 洁净厂房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
GB 50019-2015 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 50016—2014(2018年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