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大信税务师事所经营或代理下列业务
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鉴证;
2、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鉴证;
3、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的鉴证;
4、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的鉴证;
5、房地产企业涉税调整的鉴证;
6、高新技术企业定期减免涉税鉴证;
7、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鉴证;
8、房地产开发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鉴证;
9、企业注销清算业务;
10、其他涉税鉴证业务。
注销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活动。
(一)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二)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变更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三)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四)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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