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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享专注化妆品报关/护肤品报关/彩妆报关/面膜报关/眼霜报关/精华液报关。
针对欧洲市场:瑞典/丹麦/波兰/捷克/德国/瑞士/奥地利/荷兰/意大利/西班牙/葡萄牙
亚洲市场 :日本/韩国/台湾/香港
(一)按使用目的分类
清洁化妆品 用以洗净皮肤、毛发的化妆品。这类化妆品如清洁霜、洗面奶、浴剂、洗发护发剂、剃须膏等。
基础化妆品 化妆前,对面部头发的基础处理。这类化妆品如各种面霜、蜜,化妆水,面膜,发乳、发胶等定发剂。
美容化妆品 用于面部及头发的美化用品。这类化妆品指胭脂,口红,眼影,头发染烫、发型处理、固定等用品。
疗效化妆品 介于药品与化妆品之间的日化用品。这类化妆品如清凉剂、除臭剂、育毛剂、除毛剂、染毛剂、驱虫剂等。
(二)按使用部位分类
肤用化妆品 指面部及皮肤用化妆品。这类化妆品如各种面霜、浴剂。
发用化妆品 指头发专用化妆品。这类化妆品如香波、摩丝、喷雾发胶等。
美容化妆品 主要指面部美容产品,也包括指甲头发的美容品。
特殊功能化妆品 指添加有特殊作用药物的化妆品。
进口化妆品的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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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进口的化妆品,需取得卫生部进口化妆品卫生审查批件,才能具体办理进口事宜,取得批件的手续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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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次进口化妆品,境外厂商或者进口单位向卫生部监督司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1)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2)产品成份目录、限用物质含量
(3)产品质量标准
(4)产品在生产国(或地区)允许生产和销售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5)产品在其他国家(或地区)注册和允许销售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6)产品在生产国(或地区)和其他国家(或地区)通过生产、注册、销售审查的有关检测报告(复印件,附中文翻译)
(7)产品标签、使用说明书正式样本
(8)完整包装产品样品
2.由卫生部监督司将申报资料送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以下简称环监所)。环监所在收到申报资料后,二周内完成资料完整性审查和技术审查。
以后手续与生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取得批准文号的手续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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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9月26日]国务院批准 卫生部《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卫生部令第3条 第15条 首次进口的化妆品,进口单位必须提供该化妆品的说明书、质量标准、检验方法等有关资料和样品以及出口国(地区)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方可签定进口合同。
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1. 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申请表;
2. 产品配方;
3. 产品质量标准;
4. 经卫生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相关资料,按下列顺序排列:
A. 检验申请;
B. 检验受理通知书;
C. 产品说明书;
D. 卫生学(微生物、理化)检验报告;
E. 毒理学安全性检验报告
5. 产品原包装(含产品标签)。(拟专为中国市场设计包装上市的,需同时提供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
6. 产品在生产国(地区)或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文件;
7. 进口化妆品报关需提供其中文标签、货物入境检验检疫通关单、产品成分表、合同、FP、装箱单和报检、报关委托书等手续。
化妆品进口流程:
1. 进口企业备案(货物到港前办理)
2. 中文标签审核(货物到港前开始办理)
3. 备货(贵司安排)
4. 准备单证(贵司安排)
5. 发货到港
6. 换单
7. 商检
8. 报关
9. 缴S
10. 动卫检(标签审核、查货、抽检)
11. 贴标签
12. 查验
13. 货物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