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顾问工作的内容:
提供税收财务政策咨询;参与投资决策当中纳税对投资收益的影响决策;预先评估重大经济活动当中的税务风险和涉税额度;提供最新财税政策解疑,评估新政策的影响;代表企业参与涉税谈判;制定税收筹划方案,并辅导方案实施;参与制定年度纳税计划,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建立风险防范系统;协调税企关系,调节纳税争议;负责日常纳税情况的健康检查;指导订立合同涉税条款,协助修改、审定合同;指导制作涉税法律文书,修改、审定涉税法律文书;协助企业对其员工进行财务、税务知识培训;出具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
毋庸多言,规避关联交易涉税风险的最佳途径无疑为尽量减少关联方交易行为,但现实情况在于出于种种需要关联方转让定价在所难免,而随着税收法律法规对关联方认定条件的逐渐明确,在规避被认定为关联交易方面,可谓困难重重,因此,我们只可另辟他径。
充分利用共同成本分摊规定合理分摊关联方成本
尤其对于集团化管理的集团公司而言,关联公司办公地点、甚至车间均在一处,成本费用根本无法直接分开的情况实属多见,而在进行各自成本核算之时,并无统一、合理的分摊标准,具有甚为明显的主观随意性,由此导致相关公司的收入、成本严重不相配比,可却无合理的解决途径,若税务机关关注此事,其涉税风险可想而知。而眼下新税法提出共同成本分摊概念,我认为无疑可为解决该问题的有效途径之一。
不难理解,成本分摊从税收角度而言可谓一项对企业相当优惠的制度,举例来说,当某一企业向其关联方支付成本分摊费用时将被视为承担其应分摊的费用而非向他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或服务费,因此,既然不再被认定为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关联方企业便无需就此项费用开具***并计提营业税金及附加及作为收入计算企业所得税。
而且,共同成本分摊的筹划点还可利用于集团公司的管理费分摊。根据实施条例第49条规定,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而原税法规定,纳税人按规定支付给总机构的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管理费,须提供总机构出具的管理费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