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筹划”又称“合理避税”。它来源于1935年英国的“税务局长诉温斯特大公”案。当时参与此案的英国上议院议员汤姆林爵士对税收筹划作了这样的表述:“任何一个人都有权安排自己的事业。如果依据法律所做的某些安排可以少缴税,那就不能强迫他多缴税收。”这一观点得到了法律界的认同。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发展,税收筹划的规范化定义得以逐步形成,即“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取得节税(TaxSavings)的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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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义务履行的滞后性,决定了企业可以对自身应纳税经济行为事先的遇见安排,利用税收优惠的规定、纳税时点的掌握、申报方式的配合及收入和支出控制等途径,比较不同经济行为下的税负轻重,做出选择。税收筹划是在纳税义务确立之前所作的经营、投资、理财的事先筹划和安排,而在经济行为已经发生,纳税项目、计税依据和税率已成为定局以后,就不存在税收筹划的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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