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筹划”又称“合理避税”。它来源于1935年英国的“税务局长诉温斯特大公”案。当时参与此案的英国上议院议员汤姆林爵士对税收筹划作了这样的表述:“任何一个人都有权安排自己的事业。如果依据法律所做的某些安排可以少缴税,那就不能强迫他多缴税收。”这一观点得到了法律界的认同。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发展,税收筹划的规范化定义得以逐步形成,即“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取得节税(TaxSavings)的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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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基减税技术的具体操作
(一)销售额、营业额减税技术的具体操作:销售额、营业额的减少主要依赖免税政策和利用排除条款。
(二)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减税技术的具体操作: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税基的减少主要通过收入免税政策和增加费用扣除政策实现。
(1)坏帐损失采用备抵法核算增加费用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四十五条,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原则上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经报税务机关批准,也可提取坏账准备金。前一种方法即所谓的直接冲销法,后一种方法即所谓备抵法。
两种方法的根本区别是坏账损失计入期间费用的时间不同。在当期没有实际发生坏帐损失的情况下,采用备抵法可增加当期扣除费用,降低应纳税所得额。
(2)企业安置残旧人就业所支付工资的加计扣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的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三)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减税技术的具体操作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税基的减少主要依赖于收入免税政策和增加费用扣除政策。
我国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采取三种扣除方式:
①定额扣除
②固定比例扣除
③据实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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