毋庸多言,规避关联交易涉税风险的最佳途径无疑为尽量减少关联方交易行为,但现实情况在于出于种种需要关联方转让定价在所难免,而随着税收法律法规对关联方认定条件的逐渐明确,在规避被认定为关联交易方面,可谓困难重重,因此,我们只可另辟他径。
充分利用共同成本分摊规定合理分摊关联方成本
尤其对于集团化管理的集团公司而言,关联公司办公地点、甚至车间均在一处,成本费用根本无法直接分开的情况实属多见,而在进行各自成本核算之时,并无统一、合理的分摊标准,具有甚为明显的主观随意性,由此导致相关公司的收入、成本严重不相配比,可却无合理的解决途径,若税务机关关注此事,其涉税风险可想而知。而眼下新税法提出共同成本分摊概念,我认为无疑可为解决该问题的有效途径之一。
不难理解,成本分摊从税收角度而言可谓一项对企业相当优惠的制度,举例来说,当某一企业向其关联方支付成本分摊费用时将被视为承担其应分摊的费用而非向他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或服务费,因此,既然不再被认定为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关联方企业便无需就此项费用开具***并计提营业税金及附加及作为收入计算企业所得税。
而且,共同成本分摊的筹划点还可利用于集团公司的管理费分摊。根据实施条例第49条规定,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而原税法规定,纳税人按规定支付给总机构的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管理费,须提供总机构出具的管理费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
企业的会计达不到熟练掌握所有税收法律规定从而尽可能少纳税的水平。解决问题的办法只有三种:一是企业让会计积极努力学习税收法律规定——这不是上策,不是学不了,就是时间不够用,听专家讲课是学习的捷径;二是自设纳税筹划主管——这是上策,但不是哪个企业都有这个实力;三是聘请纳税筹划顾问——也是不错的选择,经济实惠。企业的会计学习税收法律规定的捷径,就是听税收专家的讲课。大的企业有雄厚的实力,一般自设纳税筹划主管——招聘有丰富经验的税收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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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收管理的目标
企业的纳税管理就是企业对本单位税收工作实施有效管控的一系列方式方法,其根本目标:一是通过节税打到利润最大化;而是节税的同时控制企业纳税风险。
二、配备税务顾问的原因
1.企业领导对税务筹划顾问的认知不够
2.企业税务管理岗位人员业务水平有待提高
三、配备税务顾问的作用
企业控制成本只关注生产及管理环节,二队税收成本很少研究,不研究税收政策或者对税收无知,税收成本将远大于经营成本,税务筹划顾问的作用就是在企业和生产管理与税收管理之间搭建一座桥梁,来降低企业税收风险,使企业效益实现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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