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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同成本分摊问题

  由于两公司办公地点、车间均在一处,成本费用根本无法直接分开,因此,我认为该两公司之间的成本分摊应遵循上述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对关联方共同成本分摊原则的相关规定。

  首先,从形式来看,两公司应就共同成本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形成成本分摊协议。

  其次,如上所述,新企业所得税法强调成本分摊需遵循成本与预期收益配比之原则,因此,除可明确区分的费用、成本之外,对于共同成本应依据相应产品的销售收入确定分摊比例按月进行分摊,年底统一调整,即:

  除因受行业限制或优惠政策监管期影响而不得分摊的有关费用,例如享受国产设备投资抵免税收政策但尚在监管期内的相关设备的折旧费用之外,包括人员工资、房屋折旧、水电费及取暖费、以及其他包括低值易耗、机物料消耗、维修费等在内的费用,应依据上述分摊原则,即按预计实现产品销售收入的比例进行分摊,使两公司之间的交易趋于合理。

  此外,上文提到,共同成本分摊的筹划点还可用于总公司的管理费收取,此有赖于集团总公司层面的统筹安排,即需要总公司向国税总局统一申请,以获得相关批件,方可保证日后集团所属企业向集团公司支付的管理费性质的费用可于其税前列支。

      


各位企业家大家好!有幸在此和大家一同分享节税36招课程。

想问问大家,我们企业偷税好,还是节税好,

这个问题绝对会影响企业的命运,甚至会影响企业家的命运。这截然是一个严肃的命题,不是危言耸听,就我从事税务咨询30余年的经验而言,如果一个企业在偷税,迟早会因偷税而出现危机。而如果一个企业把节税作为一个课题去研究对待,其结果就大不一样了。

我们看看现实中的典型案例:

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达到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目的视为偷税漏税罪。

偷税漏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我们说:节税也可称为合理避税,是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以合法的手段最大限度的获得税收的优惠来达到纳税人减少缴纳税款的经济行为。

而合理避税和偷税漏税之间的区别在合法与违法。

  合理避税不同于偷税、逃税,它不是对法律的违背和践踏,而是以尊重税法、遵守税法为前提,以对法律和税收的详尽理解、分析和研究为基础,是对现有税法政策法规特有的优势资源进行的发现和利用。

    企业合理避税的前提条件是:依法纳税、依法尽其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细则和具体税种的法规条例,按时足额交纳税款。只有在这个基础上,才能进行合理避税,才能视合理避税为企业的权利,才能受到法律和社会的认可和保护。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税务复杂程度的加剧,无论是政府、企业还是咨询服务机构对税务人才的需求都呈现出强劲增长态势,各类企业迫切需要懂税务政策,会税务筹划,能实际操作的税务管理人才,以协助企业控制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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