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联交易价格问题的解决
在关联交易无可避免而且难以按独立交易价格作为转让定价的情况下,而实际情况多为如此,依据上述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解决关联交易价格问题的关键即在于同主管税务机关达成预约定价安排,根据相关规定,准备相关资料就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与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沟通,若其对定价安排给予认可,则可避免纳税调整的风险;若未获认可,则公司应按相对合理的水平提高产品销售毛利率,而由此可能产生的毛利额可通过下述折旧分摊的途径予以平衡。
共同成本分摊问题
由于两公司办公地点、车间均在一处,成本费用根本无法直接分开,因此,我认为该两公司之间的成本分摊应遵循上述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对关联方共同成本分摊原则的相关规定。
首先,从形式来看,两公司应就共同成本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形成成本分摊协议。
其次,如上所述,新企业所得税法强调成本分摊需遵循成本与预期收益配比之原则,因此,除可明确区分的费用、成本之外,对于共同成本应依据相应产品的销售收入确定分摊比例按月进行分摊,年底统一调整,即:
除因受行业限制或优惠政策监管期影响而不得分摊的有关费用,例如享受国产设备投资抵免税收政策但尚在监管期内的相关设备的折旧费用之外,包括人员工资、房屋折旧、水电费及取暖费、以及其他包括低值易耗、机物料消耗、维修费等在内的费用,应依据上述分摊原则,即按预计实现产品销售收入的比例进行分摊,使两公司之间的交易趋于合理。
此外,上文提到,共同成本分摊的筹划点还可用于总公司的管理费收取,此有赖于集团总公司层面的统筹安排,即需要总公司向国税总局统一申请,以获得相关批件,方可保证日后集团所属企业向集团公司支付的管理费性质的费用可于其税前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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