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算清缴程序(1)填写纳税申报表并附送相关材料纳税人于年度终了后45日内以财务报表为基础,自行进行税收纳税调整并填写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包括纳税调整项目表、减免项目表、联营企业分利、股息收入纳税表等等),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纳税人除提供上述所得税申报及其附表外,并应当附送以下相关资料:A、财务、会计年度决算报表及其说明材料。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有关财务资料;B、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及凭证;C、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异地完税凭证;D、境内或者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E、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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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强调的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0条、41条、42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列》第34条规定的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工伤保险金、生育保险金等社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工资薪金”应当按实际“发生”数在税前列支,提取数大于实际发生数的差额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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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局发布的京国税发[2008]339号相关文件,北京的企业遇下列情形则需要做所得税汇算清缴:
(一)当年亏损超过10万元(含)的纳税人,附送年度亏损额的鉴证报告;(除海淀区的企业无论亏损多少,只要是亏损就必须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审计,之外);
(二)当年弥补亏损的纳税人,附送所弥补亏损年度亏损额的鉴证报告,以前年度已就亏损额附送过鉴证报告的不再重复附送;
(三)本年度实现销售(营业)收入在3000万元(含)以上的纳税人,附送当年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鉴证报告;
(四)连续三年亏损的企业;
(五)实行查帐征收方式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凡发生下列事项,应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涉税鉴证报告。
1.企业财产损失。
2.房地产开发企业年度纳税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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