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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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汇算清缴程序(1)填写纳税申报表并附送相关材料纳税人于年度终了后45日内以财务报表为基础,自行进行税收纳税调整并填写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包括纳税调整项目表、减免项目表、联营企业分利、股息收入纳税表等等),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纳税人除提供上述所得税申报及其附表外,并应当附送以下相关资料:A、财务、会计年度决算报表及其说明材料。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有关财务资料;B、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及凭证;C、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异地完税凭证;D、境内或者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E、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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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核应付、预收款项和预提费用。

  对无法偿付的款项,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的规定,计入收入总额,在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预提的利息、水电费、租金、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等费用,凡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实际支付的,应作纳税调增处理,待支付时再作纳税调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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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得税法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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