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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哥斯达黎加产地证在商检局出的是一正一副
填写说明
第 1 栏:详细填写中国或哥斯达黎加的出口商依法登记的名称、地址。
第 2 栏:详细填写生产商依法登记的名称、地址(包括国家)。如果证书包含一家 以上生产商的商 品,应详细列出其他生产商依法登记的名称、地址(包括国家)。 如果出口商或生产商希望对信息予以保密,可以填写“应要求提供给主管机构或授 权机构”。如果生产商和出口商相同,应填写“同上”。如果不知道生产商,可填 写“不知道”。
第 3 栏:详细填写中国或哥斯达黎加的进口商(收货人)依法登记的名称、地址。
第 4 栏:应据所知填写运输方式及路线,详细说明离港日期、运输工具编号、装货 口岸和卸货口岸。岸。
第 5 栏:可以填写顾客订货单号码,信用证号码等其他信息。如果CI是由非缔约 方经营者开具的,则应在此栏详细注明货物原产国生产商依法登记的名称、地址和 国家。
第 6 栏:填写项目号,项目号不得超过 20 项。
第 7 栏:应填写唛头及包装号。
第 8 栏:详细列明包装数量及种类。详列每种货物的货品名称,以便于海关关员查 验时加以识别。货品名称应与CI及《协调制度》上的商品描述相符。如果是散装 货,应注明“散装”。在商品描述末尾加上“***”(三颗星)或“\\\\”(结束斜线 符号)。
第 9 栏:对应第 8 栏中的每种货物填写《协调制度》六位数税则归类编码。
第 10 栏:若第 8 栏中的货物符合原产地规则,出口商必须按照下表所示方式申明 货物享受优惠待遇所依据的原产地标准。原产地标准在第四章(原产地规则及相关 操作程序)和附件 3(产品特定规则)中予以明确:
原产地标准 填入第 10 栏
该货物是根据第二十二条(完全获得货物)的相关 规定,在缔
缔约一方或双方境内完全获得或生产; WO
该货物是在缔约一方或双方境内,完全由符合第四 章(原产地规则及相关操作程序)规定的原产材料 生产的; WP
该货物是在缔约一方或双方境内,使用符合第四章
(原产地规则及相关操作程序)所规定的产品特定 原产地规
则及其他要求的非原产材料生产的。 PSR
第 11 栏:对第 8 栏中的每种货物应填写毛重(用“千克”衡量)或用其他计量单 位衡量的数量。可依照惯例,采用其他计量单位(例如,体积、件数等)来精确地 反映数量。
第 12 栏:应填写第 8 栏中货物所对应的INV号码、INV日期及INV价格。
第 13 栏:本栏目必须由出口商填写、签字并填写日期。应包括货物的生产国和进 口国,以及授权签字人的签名。
第 14 栏:本栏必须由授权机构的授权人员填写、签名、填写签证日期并盖章,并应注明授权机构的
应注明授权机构的电话、传真和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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