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CH法规,这一新的欧盟化学品政策,已于2007年6月1日正式生效。它颁布的目的是统一管理欧盟市场上的化学品,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促进绿色化学品的创新。它被认为是欧盟20年立法中最重要的法规之一,据估计它产生的影响将会是RoHS指令的12倍,并将影响全球包括电子行业在内的众多行业。
REACH法规对在欧盟市场上销售的产品提出了包括注册、限制、授权、通报等要求,要求制造商和进口商履行以下义务:
注册: 如果物质或配制品(如油墨,清洗剂等)中的某种单一化学物质,或物品(如电子电器产品)中有意释放的某种单一化学物质在欧盟投放量超过1吨/年,则制造商或进口商必须在欧洲化学品局对该化学物质进行注册后,该产品才允许进行销售;
限制:REACH法规限制多种对人体健康和环境造成不可接受的风险的化学物质在产品中的使用(法规附录XVII列出了52条),如限制多溴联苯(PBB)、五溴联苯醚和八溴联苯醚等常见溴化阻燃剂在产品中的使用。制造商或进口商需确保产品中化学物质符合限制要求,才可以在欧盟市场上销售。
授权、通报:高关注物质(SVHC)的使用需要授权(没有数量限制)。申请者必须证明来自物质使用的风险能被充分控制,或在没有合适的可替代物的情况下,其社会经济效益超过其带来的风险。如果达到一定数量,需要向欧盟化学品局进行通报,否则该产品将不允许在欧盟市场上销售。对于制造商和进口商来说,需要明确产品中是否含有或使用SVHC,以明确是否需获得欧盟的授权或通报等。2008年6月30日,欧盟化学品管理局公布了第一批SVHC候选清单,其中包括16种化学物质, 已邀请所有利益方参与提供咨询意见。
REACH法规对于人类健康的意义不言而喻,但是对于国内的制造商来说确实又将是一个挑战。国内的制造企业需要明确自身在REACH下的各项责任义务,明确是否需要为自己产品中的化学物质注册、通报、或取得授权等,及早应对。
SVHC候选清单
2008年10月28日,REACH法规的主管机构欧盟化学品局(ECHA)证书颁布包含15想物质的高关注物质(SVHC)候选清单。
SVHC 需要测试的15 项高度关注物质:
中文名 |
Substance name |
CAS number |
EC number |
蒽 |
Anthracene |
120-12-7 |
204-371-1 |
4,4'-二氨基二苯基甲烷 |
4,4’- Diaminodiphenylmethane |
101-77-9 |
202-974-4 |
邻苯***酸二丁酯 |
Dibutyl phthalate |
84-74-2 |
201-557-4 |
环十二烷 |
Cyclododecane |
294-62-2 |
206-33-9 |
二氯化钴 |
Cobalt dichloride |
7546-79-9 |
231-589-4 |
五氧化二砷 |
Diarsenic pentaoxide |
1303-28-2 |
215-116-9 |
三氧化二砷 |
Diarsenic trioxide |
1327-53-3 |
215-481-4 |
二水合重铬酸钠 |
Sodium dichromate, dihydrate |
7789-12-0 |
|
2,4,6-三硝基-3,3-***基-5-叔丁基苯(***麝香) |
5-tert-butyl-2,4,6-trinitro-m-xylene (musk
xylene) |
81-15-2 |
201-329-4 |
邻苯***酸(2-乙基己基酯)
|
Bis (2-ethyl(hexyl)phthalate) (DEHP) |
117-81-7 |
204-211-0 |
六溴环十二烷 |
Hexabromocyclododecane (HBCDD) |
25637-99-4 |
247-148-4 |
短链型C10-13 氯化石蜡 |
Alkanes, C10-13, chloro (Short Chain
Chlorinated Paraffins) |
85535-84-8 |
287-476-5 |
三丁基氧化锡 |
Bis(tributyltin)oxide |
56-35-9 |
200-268-0 |
砷酸氢铅 |
Lead hydrogen arsenate |
7784-40-9 |
232-064-2 |
三乙基砷酸酯 |
Triethyl arsenate |
15606-95-8 |
427-700-2 |
邻苯二酸丁酯苯酯 |
Benzyl butyl phthalate |
85-68-7 |
201-622- |
供应商对于欧盟REACH的责任:
SVHC在 |
责任 |
有效期 |
生产商,进口商和零售商的行为 |
物品 |
提供化学物质信息 |
2008.10.28 |
如供应商的物品中含有SVHC清单所列物质,且浓度超过0.1%(w/w),必须在45天内向客户和有要求 的消费者提供化学物质信息,确保物品安全使用,这些资料最低限度应该包括该物质名称。 |
向欧洲化学品管理局(ECHA)进行通报 |
立即生效* |
对于物品生产商或是进口商必须向欧洲化学品管理局通报,如果其产品中含有SVHC清单中所列的化学 物质,该物质浓度超过0.1%(w/w),且超过1吨/年/公司。 |
|
配制品 |
提供安全数据表 |
2008.10.28 |
对于根据1999/45/EC指令,未被定为危害级的配制品,其配制品至少含有一种SVHC清单中所列的物质, 且浓度不小于0.1%(w/w,对于非气体配制品),或不小于0.2%(v/v,对于气体配制品),其配制品供应 商应提供安全数据表 |
化学物质 |
提供安全数据表 |
2008.10.28 |
对于SVHC清单上的化学物质,供应商必须提供安全数据表 |
欧洲化学物品局高度关注物质名单:http://echa.europa.eu/chem_data/candidiate_list_en.asp *对于在2010.12.01前,发布的SVHC清单中所列的物质,必须在2011.06.01前通报 *对于在2010.12.01后,发布的SVHC清单中所列的物质,必须在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