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明确,用人单位可以对本单位职工(含劳务派遣、劳务外包及在企业实习人员等各类用工人员)自主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可以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的行业企业评价规范,面向社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服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中的技能类职业(工种),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或备案的技能类职业(工种)。认定等级根据相应标准规定执行。
《办法》明确,评价机构颁发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及印章应参照国家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参考样式自行设计并进行备案。也可颁发电子证书,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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