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意保险方面对此向南都记者回应,尊重法律,但须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付。另外,难以对通过网络购买保险的客户尽到口头告知义务。针对这一纠纷,有律师向南都记者分析,中意保险拒赔理由不能成立,且未尽到告知义务。
投保人意外身故数月被保险公司拒赔
蔡先生称,8月1日,他的侄子与驴友在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大湖乡六锦村溪降时,突遇山洪被卡在瀑布中,不幸身故。家中留下三个年幼的孩子,其母亲与妻子也无收入,家庭情况困难。
据蔡先生介绍,他的侄子是在微信群内报名参加由驴友自发组织的溪降活动,活动要求参与者“当天保险强制购买,自行网购”。于是,7月27日,蔡先生侄子在网上购买了由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承保的户外运动险,保险费为45元,保险期限是8月1日当天,保险金额为131.3万元。
在蔡先生侄子不幸身故后,蔡先生及家属曾多次与中意保险交涉,但中意保险拒绝赔付。据蔡先生出示的保险拒赔案件通知书,中意保险称,蔡先生侄子参与的活动为自行组织,且未签订运动合同,属于保险责任免除,故欠难赔付。
蔡先生表示,11月4日,家属已向仙游县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中意保险支付保险理赔款103万元,包括意外事故保障100万元、遗体或骨灰送返保额3万元,并支付违约金、诉讼费等。12月20日,这起纠纷已开庭审理,待双方补充证据。
中意保险称网络购买保险难以口头告知
12月3日,中意保险工作人员向南都记者表示,蔡先生侄子购买的保险保障的是由旅行社等统一组织、且需有专业人员指导的高风险运动。中意保险根据责任免除中的相关规定,核定情况,最终作出拒赔裁定。
当南都记者进一步追问是否尽到告知义务时,中意保险工作人员表示,蔡先生侄子通过网络购买保险,由客户自己选择是否投保,保险公司没办法通过网络页面尽到口头告知义务,不像车险那些,有代理人面对面推销,会做到口头告知。但中意保险会在购买界面中展示免责条款、保单的特别约定等,以确保客户能看见相关信息。
中意保险工作人员还表示,若涉及到法律诉讼问题,会尊重法律的裁定。但保险的本质是一种商业合同行为,投保人和保险人的权利、义务是相等的,保险公司有赔付投保人的义务,也须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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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称中意保险拒赔理由不能成立
12月19日,针对这一纠纷,四川熙然律师事务所律师彭建华向南都记者分析,中意保险的拒赔理由不能成立。根据保险法第十九条之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彭建华介绍,首先,保险公司在所提供格式合同中关于免除或减轻己方责任、限制对方权利类的条款,不能仅在合同中注明即可生效,还要明确的告知投保人知晓并同意。其次,在发生保险合同争议的时候,针对格式条款应作出对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利的解释。因而,中意保险的拒赔理由是不能成立的。
彭建华向南都记者表示,中意保险显然未尽到告知义务,针对保险合同中重要的合同条款,不能仅以合同载明或者以加粗字体等方式作为告知,还应该以当面口头告知等方式告知投保人知晓。
针对蔡先生侄子在微信群中报名参与户外活动能否构成口头合同,彭建华认为,微信报名是否构成合同要根据活动报名内容确定,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本次微信活动已明确申明“本次活动是由各驴友AA制出资,共同进行,没有盈利性质,纯属自由组合”。活动并未就参与的各方设立民事法律关系,对各方没有约束力,因此不构成合同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