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别资费标准:
环境保护“领先者”递减。以VOCs污染治理为核心进行清洁生产审核并且通过评定、排放浓度小于当地排出限制值的50%(含50%),且当月未因破坏环境遭受环保局处罚,资费标准为10元/KG。
环境保护犯罪行为翻倍。存有没有安装废气治理设施、废气治理设施运作异常、VOCs排出超出当地规范等空气污染违法行为的,资费标准为40元/KG。
自2015年10月1日起(第一阶段)资费标准为10元/kg;
自2016年7月1日起(第二阶段)资费标准为15元/kg;
自2017年1月1日起(第三阶段)资费标准为20元/kg。
差别资费标准:
对按当地工业生产VOCs治理措施规定进行废气处理的,排放浓度小于或等于排出限制值的50%,且当初未遭受环保局处罚,按资费标准的50%收取排污费;
针对未按照计划方案规定进行废气处理的,或废气治理设施运作异常,或有机废气超标准排出等空气污染违法行为的,按资费标准的2倍收取排污费。
为淘汰落后产能、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对纳入国家和当地限定类、取代类名册的行业企业(加工工艺、机器设备、等)执行差异化收费标准,与当地差别电价等政策密切配合。在其中,对取代类行业企业按资费标准的2倍收取排污费,对受限类行业企业按资费标准的1.5倍收取排污费。
自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VOCs排污费征缴标准是每污染当量3.6元;
自2018年1月1日起,VOCs排污费征缴标准是每污染当量4.8元(VOCs污染当量数值0.95kg)。
差别资费标准:
公司污染排放质量浓度在指定环保标准80%-100%中间(含100%),按标准收费标准标准计收排污费;
在指定环保标准50%-80%中间(含80%),按标准资费标准80%收取排污费;
小于要求环保标准50%(含50%),按标准资费标准的50%收取排污费;
公司污染排放质量浓度高过我国或是地区所规定的污染排放限制值,或是污染物排放量高过所规定的排出总量指标的,按标准资费标准加一倍收取排污费;
同时使用以上这两种情况的,加二倍征缴排污费。
每污染当量1.2元(VOCs污染当量数值0.95kg)。
差别资费标准:
公司VOCs排放浓度值超出范围的排放标准限制值或是公司VOCs消耗量高过所规定的排出总量指标的,按资费标准加一倍收取排污费;
同时使用以上这两种情况的,加二倍征缴排污费。
每污染当量1.2元(VOCs污染当量数值0.95kg)。
差别资费标准:
依据VOCs排出监测系统水准,公司VOCs排放浓度值高过国家和省所规定的排出限制值,或高过所规定的排出总量指标的,按资费标准加一倍收取排污费;
同时使用以上这两种情况的,按资费标准加2倍征缴排污费;
公司生产工艺流程、武器装备和产品,归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修正)》所规定的取代类,按资费标准加一倍收取排污费;
公司VOCs排放浓度值小于国家和省所规定的排出限制值50﹪以上,减半征收排污费。
差别资费标准:
针对排放浓度小于要求排出限制值的50%(含50%),且当月末遭受环保局处罚,排污费征缴标准是每每量0.6元;
针对排放浓度高过要求限定,获消耗量高过要求总量指标,或工厂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归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所规定的取代类,征缴标准是每每量2.4元;
同时使用以上一切这两种情况的,征缴标准是每每量3.6元;
同时使用以上三种情况的,征缴标准是每每量4.8元。
差别资费标准:
VOCs排放浓度值小于国家和地区所规定的污染排放限制值50%(含50%),减半征收排污费;
VOCs排放浓度值高过所规定的排出限制值,或是VOCs消耗量高过所规定的排出总量指标的,加一倍收取排污费;
同时使用该项中以上这两种情况的,加二倍征缴排污费;
对属于取代类生产制造工艺装备或新产品的,加一倍收取排污费。
每污染当量1.2元(VOCs污染当量数值0.95kg)。
差别资费标准:
示范点领域VOCs排放浓度高过国家和地区所规定的排出限制值,或是高过所规定的排出总量指标的,依照通告所规定的征缴规范加一倍收取排污费;
同时使用以上这两种情况的,加二倍征缴排污费;
工厂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归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本)(修正)》所规定的取代类,依照通告所规定的征缴规范加一倍收取排污费;
公司VOCs排放浓度值小于国家和地区所规定的污染排放限制值50%以上,减半征收排污费。
资费标准:
每环境污染当值量3.6元(VOCs污染当量数值0.95kg)。2018年1月1日起每污染当量值4.8元。
差别资费标准:
即根据客户污染排放质量浓度是不是超标准、消耗量是不是高过所规定的排出总量指标、生产制造工艺装备和产品是不是属取代等状况,执行区别收费标准现行政策,实际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财政部、国家环保部《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008号)文件规定实行。
差别资费标准:
公司污染排放质量浓度小于所规定的污染排放限制值50%以上,减半征收排污费;
公司污染治理设施由第三方运营,在资费标准的前提下提升5%的减少信用额度;
公司污染排放质量浓度高过所规定的污染排放限制值,或污染物排放量高过所规定的排出总量指标,或生产制造工艺装备、商品归属于所规定的取代类,依照资费标准加2倍征缴排污费,以上三种情况可累加征缴。
自2016年6月1日起实行,每污染当量3.0元(VOCs污染当量数值0.95kg);
自2017年1月1日起,征缴范畴提升机械制造业、家具业和铝合金型材工业生产,资费标准所有调整至6.0元/污染当量。
差别资费标准:
公司VOCs排放浓度值在国家和省内要求排出限制值75-100%(含)的,排污费按照上述规范征缴;
VOCs排放浓度值在国家和省内要求排出限制值50-75%(含)的,按照上述标准化的75%征缴;
VOCs排放浓度值小于国家和我国要求排出限制值50%(含)的,减半征收;
公司VOCs排放浓度高过国家和省内要求排出限制值,或是VOCs消耗量高过要求排出总量指标的,按我国所规定的征缴规范加一倍收取排污费;
工厂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归属于国家规定取代类,按照规定征缴规范加一倍收取排污费。
差别资费标准:
针对排放浓度小于要求排出限制值的50%(含50%),且当月没有收到环保局处罚,污水处理征缴标准是每每量0.6元;
针对污水处理浓度值高过要求限制值,或消耗量高过要求总量指标,或工厂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归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所规定的取代类,征缴标准是每每量2.4元;
同时使用以上一切这两种情况的,征缴标准是每每量3.6元;
同时使用以上三种情况的,征缴标准是每每量4.8元。
差别资费标准:
公司污染排放质量浓度小于所规定的污染排放限制值50%以上,减半征收排污费;
公司污染治理设施由第三方运营,在资费标准的前提下提升5%的减少信用额度;
公司污染排放质量浓度高过所规定的污染排放限制值,或污染物排放量高过所规定的排出总量指标,或生产制造工艺装备、商品归属于所规定的取代类,依照资费标准加2倍征缴排污费,以上三种情况可累加征缴。
差别资费标准:
公司VOCs排放浓度值高过国家和省所规定的污染排放限制值,或是公司VOCs消耗量高过所规定的排出总量指标的,按规定的征缴规范加一倍收取排污费;
同时使用以上这两种情况的,加2倍征缴排污费。与此同时,公司生产工艺流程、武器装备和产品归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所规定的取代类,也严格按照所规定的征缴规范加一倍收取排污费;
公司VOCs排放浓度值在国家和省要求排出限制值90%—70%(含)间的,按照规定标准化的80%征缴排污费;
在70%—50%(含)间的,按照规定标准化的60%征缴排污费;
污染排放质量浓度小于要求排出限制值50%以上,按照规定标准化的50%征缴排污费。
差别资费标准:
有机废气排放浓度值小于国家和我国所规定的排出限制值50%及以上,且当月未遭受环保局有关处罚公司,征缴标准是每污染当量0.6元;
有机废气排放浓度值高过国家和我国所规定的排出限制值,或高过所规定的排出总量指标;
或工厂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归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所规定的取代类,征缴标准是每污染当量2.4元;
同时使用以上一切这两种情况的,征缴标准是每污染当量3.6元;
同时使用以上三种情况的,征缴标准是每污染当量4.8元。
差别资费标准:
依据VOCs排出监测系统水准,公司VOCs排放浓度值高过国家和地区所规定的排出限制值,或高过所规定的排出总量指标的,按资费标准加一倍收取排污费;
同时使用以上这两种情况的,按资费标准加2倍征缴排污费;
小于国家和地区所规定的排出限制值50%以上,减半征收排污费。
公司生产工艺流程、武器装备和产品,归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修正)》所规定的取代类,按资费标准加一倍收取排污费。
差别资费标准:
公司VOCs排放浓度值小于要求限制值50%以上,VOCs排污费按要求的50%征缴;
高过要求折现率的,VOCs排污费按要求的2倍征缴。
公司VOCs排出总产量(按年计算)高过所规定的本公司VOCs排出总量指标的,VOCs排污费按要求的2倍征缴。
工厂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按照规定归属于取代类型的,VOCs排污费按要求的2倍征缴。
与此同时同时符合里的二项或以上差异化征缴制度的,公司VOCs排污费也高征缴。
每污染当量1.2元(VOCs污染当量数值0.95kg)。
每一排污口排出的VOCs都应征缴VOCs排污费,不会受到对前3项污染物质征缴排污费限制。
而对VOCs里的苯、二甲苯、二甲苯等污染源已征缴排污费的,理应把它消耗量从VOCs排放量中扣。
差别资费标准:
依据VOCs排放量检测科技实力,公司VOCs排放浓度值高过国家规定排出限制值,或高过所规定的排出总量指标的,按资费标准加一倍收取排污费;
同时使用以上这两种情况的,按资费标准加2倍征缴排污费。
公司生产工艺流程、武器装备和产品,归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修正)》所规定的取代类,按资费标准加一倍收取排污费。
公司VOCs排放浓度值小于国家规定排出限制值50%以上,减半征收排污费。
差别资费标准:
依据VOCs排出无损检测技术发展与应用状况,对可根据排放浓度值、排出总产量值计算VOCs消耗量的公司,推行差异化排污收费现行政策。
VOCs排房质量浓度、排出总产量值高过国家和省内所规定的,超标准一部分依照排污费收取规范加一倍征缴。
同时使用污染排放质量浓度超标准和污染排放超出范围排出总产量这两种情况的,加二倍征缴排污费;
工厂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是国家要求取代类,按照规定征缴规范加一倍收取排污费。
小于国家和省内所规定的污染排放限制值50%以上,减半征收排污费。
资费标准:
自治州大气污染治理重污染区域有机废气排污费征缴标准是每每量1.5元,其它地区有机废气排污费征缴标准是每每量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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