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哥产地证 简介:《中国--哥斯达黎加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证明书》简称《FORM L证书》或《中哥产地证》。证书英文全称:《CERTIFICATE OF ORIGIN FORM FOR CHINA-COSTA RICA FREE TRADE AGREEMENT》,该证书的签发,限于已公布的《中国--哥斯达黎加自由贸易协定》项下哥斯达黎加给予关税优惠的产品。这些产品必须符合《中国--哥斯达黎加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含非原产材料且列入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清单的,必须符合相应的特定原产地标准。中国与哥斯达黎加于2007年6月1日建交。之后两国交往频繁。中国是哥斯达黎加第二大贸易伙伴。2010年4月,两国签署《中国--哥斯达黎加自由贸易协定》,2011年8月,该协定正式生效。
为进一步普及优惠产地证的使用,引导企业利用优惠产地证实现进口关税减免、降低交易成本的目的,建议广大进出口企业主动、及时了解各种自由贸易协定及优惠政策。
我公司经海关总署、贸促会、商检局等注册批准,可为没有进出口权备案的企业提供商检报关、原产地证、贸促会证明书、大使馆认证 等进出口代理服务。欢迎来电垂询!
哥斯达黎加 简介:哥斯达黎加是拉丁美洲的一个共和国,也是世界上第一个不设军队的国家,哥经济发展水平在中美洲名列前茅,被誉为“中美洲瑞士”。同时,哥斯达黎加的全民幸福指数排名世界第一。对外贸易在哥斯达黎加国民经济中占重要地位。哥斯达黎加实行贸易开放政策,与美国、中国、墨西哥、智利、秘鲁、中美洲五国、多米尼加、新加坡、欧盟等签有自由贸易协定,与世界50多个国家(地区)有贸易关系。中国主要出口到哥斯达黎加的产品有: 电器及电子产品、运输工具、机械设备、棉纺织品和塑料制品等;中国主要从哥斯达黎加进口的产品有:电器及电子产品、电子技术、集成电路及微电子组件、计算机与通信技术、电子零配件等。
哥斯达黎加的主要出口产品有:电子芯片、集成电路、纺织品、香蕉、菠萝、咖啡、医疗器械、加工食品、机械和电子配件等,主要出口对象国为美国、中国、欧盟和中美洲邻国;
哥斯达黎加的主要进口产品有:原材料、消费品、燃料、润滑油和资本货物,主要进口来源国为美国、欧盟、委内瑞拉和墨西哥。
中哥产地证的申办时间:应在货物出口前或出口时申请办理,可在货物出口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办理后发证书。后发证书第十四栏标记“ISSUED RETROACTIVELY”字样。
中哥产地证的有效期:自证书签发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中哥产地证的直运规则:产品必须符合《中国—哥斯达黎加自由贸易协定直接运输规则》。如果货物经香港、澳门转口至各协约国的货物,须在获得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产地证明书后,向香港、澳门中国检验有限公司申请办理“未再加工证明”。我公司可代理申请,欲进入产品详情页面,请点击链接:中检公司“未再加工申明”代理申请服务。
中哥产地证的填制:
第一栏(Goods consigned from):出口商品名称、地址和国别
此栏出口商名称必须是经检验检疫局登记注册,其名称、地址必须与注册档案一致。因为是我公司为您代理,所以只能使用我公司抬头,即:SHENZHEN ****** TRADE CO., LTD
关于双抬头:可以O/B(即: ON BEHALF OF )贵公司抬头、地址、电话等,但是,具体细节方面政策多变,请联系我们以获得最新信息,并以核对件为准)。
第二栏(Producer‘s name and address if know):生产商的名称、地址
此栏填写填写生产商合法的全称、地址和国名。如证书产品包含一个以上的生产商,应全部列出。如出口人希望对该信息保密,可填写“应要求提供给主管政府机构(AVAILABLE TO THE COMPETENT GOVERNMENT AUTHORITY UPON REQUEST)”。如生产商与出口人相同,应填写“同上(SAME)”。如生产商与出口人不同,且所填生产商内容不能确定企业性质的,须提供生产商营业执照备查。
第三栏(Goods consigned to):收货人的名称、地址和国别
该栏填写收货人名称、地址、国名, 即提单通知人或信用证上特别声明的收货人,如最终收货人不明确或为中间商时可填“TO ORDER”字样。
第四栏(Means of transport and route):运输方式和路线
填写离港日期、运输工具号、装货港和卸货港。离港日期前可加打“ON”或“ON/AFTER”表示确切的出货日期或随后几天可能的出货日期。运输工具号应填写详细,不可简单打运输方式,如:“BY SEA”或“BY AIR”。 装货港必须是国内港口,卸货港必须是哥斯达黎加的港口,经香港转口的可打“SHENZHEN VIA HONGKONG”。
第五栏(Remarks):备注
可以填写顾客订货单号码,信用证号码等其他信息。如果Invoice是由非缔约方经营者开具的,则应在此栏详细注明非缔约方经营者依法登记的名称、地址和国家。
第六栏(Item number(Max 20)):序列号
按顺序填写货号编号,最多不得超过20项。如多于20项应另申请一份证书。
第七栏(Marks and numbers on packages):唛头及包装号
此栏应与Invoice唛头一致,如无唛头,应填“N/M”字样。唛头上不得有境外制造的字样。不得填写“见提单”或“见Invoice”等。唛头是图案形式的可采取贴唛。将唛头复印粘贴到证书的第七到十三栏空白处,不能出边框,不能覆盖。一页贴不完可贴在第二页,依此类推。
第八栏(Number and kind of packages;description of goods):商品名称,包装数量及种类
填写每种货物的详细名称,并使其能与Invoice上的货名及H.S.编码上的货名相对应。注明包装数量及包装方式。货物无包装,应注明“散装(IN BULK)”或“裸装(IN NUDE)”。唛头上注明是挂装的衣物,可打总“件数(PCS)”。在商品描述末尾加上“***”(三颗星)或“\”(结束斜线符号)。
第九栏(HS Code Six digit code):商品的海关编码
对应第九栏的货物名称注明六位数的协调制度编码(H.S.编码)。
第十栏(Origin Criterion):原产地标准
此栏用来注明申报货物享受优惠待遇所依据的原产地标准:(一)如货物为完全原产,填写“WO”;(二)如货物为由符合规定的原产材料生产的,填写“WP”;(三)产品使用的非原产材料符合特定原产地规则及其他所用的规定的,填写“PSR”。
第十一栏(Gross weight & other quantity):毛重或其它数量
注明货物数量的计量单位。计量单位应依据Invoice所列的销售单位为准。如:“公斤”、“台”、“件”、“双”、“套”等。第六栏的货号、第八栏的品名、第九栏的H.S.编码、第十栏的原产地标准及第十一栏的计量单位要一一对应。
第十二栏:栏(Number,date of invoice and invoice value):Invoice号、Invoice日期和FOB货值
此栏不得留空。为避免误解,月份一律用英文缩写,年度要打四位数。此栏所填Invoice号和Invoice日期必须与Invoice一致。货值为FOB货值(Invoice日期不能晚于第十一、十二栏申请签发日期和第四栏的出货日期)。注明Invoice号、Invoice日期及货物的价格。如果第5栏注明了非缔约方经营者的信息,第12栏应注明非缔约方经营者的Invoice号码和Invoice价格等信息。
第十三栏(Declaration by the exporter):出口商声明
填制申报日期,申报员签名,加盖公章。申报日期应为实际申报日期。
第十四栏(Certification):签证机构证明
填制签署日期,由经授权的签证人员签名,签证机构加盖“FORM A”字样的签证机构备案印章。填写签证机构的电话号码、传真及地址。审证日期应为证书录入日期或实际签发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