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太产地证 简介:《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明FORM B:2006年9月1日起签发《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可以签发《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的国家有:韩国、斯里兰卡、印度、孟加拉等4个国家。降税幅度从5%到100%不等。
为进一步普及优惠产地证的使用,引导企业利用优惠产地证实现进口关税减免、降低交易成本的目的,建议广大进出口企业主动、及时了解各种自由贸易协定及优惠政策。
我公司经海关总署、贸促会、商检局等注册批准,可为没有进出口权备案的企业提供商检报关、原产地证、贸促会证明书、大使馆认证 等进出口代理服务。欢迎来电垂询!
清关要求方面,请以海外客户的要求为准。申请细节要求方面政策多变,请联系我们以获得最新信息,并以核对件为准。
亚太产地证的申办时间:应在货物出口前,或出口后的3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逾期签证机构不再接受证书的签发申请。已出货3个工作日内的证书采用倒签的形式,申请日期和签证日期可与实际出货日期一致,无需加盖后发印章。签证时不需提供提单等有关单证。
亚太产地证的有效期:自证书签发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亚太产地证的直运规则:产品必须符合亚太自贸区原产地直运规则。如果货物经香港、澳门转口至各协约国的货物,须在获得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产地证明书后,向香港、澳门中国检验有限公司申请办理“未再加工证明”。我公司可代理申请,欲进入产品详情页面,请点击链接:中检公司“未再加工申明”代理申请服务。
亚太产地证的填制:
第一栏(Goods consigned from):出口商品名称、地址和国别
此栏出口商名称必须是经检验检疫局登记注册,其名称、地址必须与注册档案一致。因为是我公司为您代理,所以只能使用我公司抬头,即:SHENZHEN ****** TRADE CO., LTD
关于双抬头:可以O/B(即: ON BEHALF OF )贵公司抬头、地址、电话等,但是,具体细节方面政策多变,请联系我们以获得最新信息,并以核对件为准)。
第二栏(Goods consigned to):收货人的名称、地址和国别
该栏填写收货人名称、地址、国名,即提单通知人或信用证上特别声明的收货人,如最终收货人不明确或为中间商时可填“TO ORDER”字样。
第三栏(For official use ):供官方使用
此栏留空。签证机构在签发后发证书、补发证书或加注其它声明的使用。申请人不用填写此栏。
第四栏(Means of transport and route):运输方式和路线
该栏填写装货和到货地点(始发地必须是中国国内的港口或城市,目的地必须是韩国、斯里兰卡、印度、孟加拉四国中的一个城市或国家)、离境日期及运输方式(如海运、陆运、空运、陆海联运等)。如经香港转运,应标明离开中国境内的日期,并在日期前加上英文 “ON”或“ON /AFTER”表示于×××日期或自×××日期之后起运,不能用“BEFORE”或“ABOUT”表示在×××日期之前或前后。月份需用英文大写表示,年份需打四位数。
第五栏(Tariff Item number):税则号注明货物的四位数H.S.编码。
第六栏(Marks and numbers):唛头及包装号
此栏应与Invoice唛头一致,如无唛头,应填“N/M”字样。此栏不得出现“香港、台湾或其他国家和地区制造” 或“见提单”、“见Invoice”等的字样。唛头是图文唛头或是特殊文体唛头无法缮制时,可将唛头复印件粘贴在第六栏。如果唛头复印件过多,可在证书第七、八、九、十栏的空白处粘贴、但不可超出证书的边框线和证书第十一栏、第十二栏的顶线,且不得遮盖证书的内容。唛头过多可加贴在第二页,依此类推。粘贴唛头须加盖签证机构印章。
第七栏(Number and kind of packages;description of goods):商品名称,包装数量及种类
此栏填写商品的名称,应据商品的用途及所用材料给予商品详细的描述。商品的描述以能确定H.S.税目号为准。包装数量应包含各种商品的数量及总数量,货物无包装,应注明“散装(IN BULK)”或“裸装(IN NUDE)”。唛头上注明是挂装的衣物,可打总“件数(PCS)”。总数量应用英文大写数字和阿拉伯数字表示,并标明货物包装种类或度量单位。最后应加上截止线**********,以防止添加伪造内容。国外信用证要求填具合同、信用证号码等内容的,可加在截止线下方空白处。
第八栏(Origin criterion See notes overleaf):原产地标准
注明申报货物享受优惠待遇所依据的原产地标准。(一)如货物为完全原产,填写“A”。(二)如货物含进口成份,非国产价值成份大于55%,填写字母“B”加原产于非成员国或原产地不明的材料、部件或产品的总货值占出口产品离岸价的百分比,例如:(“B”40%)。(三)如货物含进口成份,国产及成员国累计价值成份大于或等于60%,填写“C”加原产于成员国的累计含量的总值与出口产品离岸价的百分比,例如:(“C”65%)。 (四)符合特定原产地标准的产品,填写字母“D”。(该项主要针对不发达国家出口申报的产品)
第九栏(Gross weight & other quantity):毛重或其它数量
填写货物数量的计量单位。计量单位应依据Invoice所列的销售单位为准。如:“公斤”、“台”、“件”、“双”、“套”等。(第六栏的H.S.编码、第七栏的货物描述、第八栏的原产地标准及第九栏的计量单位要一一对应)。
第十栏(Number & date of invoice):Invoice号与Invoice日期
此栏不得留空。为避免误解,月份一律用英文缩写,年度要打四位数。此栏所填Invoice号和Invoice日期必须与Invoice一致。(Invoice日期不能晚于第十一、十二栏申请签发日期和第四栏的出货日期)。
第十一栏(Declaration by the exporter):出口商声明
填制申报日期,申报员签名,加盖公章。
第十二Certification):签证机构证明
填制签署日期,经授权的签证人员签名,签证机构加盖“FORM A”字样的签证机构备案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