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主要税收优惠政策
1、不同类型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个人或个体户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一些涉农项目免征营业税。
勤工俭学劳务、托儿所收入免征营业税。政府举办的学校培训班取得的收入和职业学校取得的符合规定条件收入免征营业税。
宣传文化单位给予增值税、营业税优惠政策。改革试点地区的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减免企业所得税。
吸纳下岗失业、残疾人、自主择业军人以及“两劳”解教人员的企业,给予减免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2、符合环保要求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符合条件的技术研发与转让,实施免征营业税,免征或者减征企业所得税,以及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的政策。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实施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的政策。
生产符合条件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所得收入,实施增值税免征、即征即退、先征后返,免征消费税和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的政策。
企业购置符合规定条件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10%投资额可从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
低排量、环保型汽车的消费税给予优惠税率。
3、不同区域的税收优惠政策。
深圳、海南、珠海、汕头、厦门和上海浦东新区实行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
新疆部分地区和西藏等地区实行特殊的“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政策。
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税收优惠政策。
民族自治机关对本地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减征或者免征。
4、自主创新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软件产品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新办软件、集成电路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实行“两免三减半”。
企业为生产高新技术产品以及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进口的关键设备,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
单位或个人从事技术相关的咨询、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转制的科研机构,一定期限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天文馆等科普基地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