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申报方式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可采取直接(上门)申报、邮寄申报、电子申报等方式:
1、直接(上门)申报:是指纳税人(或税务代理人)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直接到税务机关指定的办税服务场所报送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随着计算机征收管理网络的建立和完善,纳税人可就近办理纳税申报。
2、邮寄申报:是指经税务机关批准的纳税人(或税务代理人)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把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装入纳税申报特快专用信封,通过邮政部门办理交寄手续,并向邮政部门索取收据作为申报凭据的方式。邮寄纳税申报的具体日期以邮政部门收寄日戳日期为准。
3、电子申报:是指经税务机关批准的纳税人(或税务代理人)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通过计算机网络、电话线路、磁介质等形式办理纳税申报手续。由于电子申报尚无法律保护依据,纳税人进行电子申报的同时,还必须将于电子申报数据相同的纳税申报的纸文书在法定申报期限内送达(或邮寄)税务机关。如果税务机关收到的纳税人电子申报数据与纸文书数据有差异时,税务机关以纳税人的纸文书数据为准。纳税人的申报时间以税务机关***到电子申报数据的时间为准。
4、代理申报:纳税人委托经税务机关审批具有税务代理资格的代理机构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手续。
5、汇总申报:对总机构与分支机构在同一行政或经济区域内的,经市国税局和市财政局批准,由总机构向其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汇总申报的总机构在纳税申报报送的资料中,除报送汇总的纳税申报表和有关资料外,还必须一同报送其所属的分支机构的相关报表和资料。
第.一条 为了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促进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外国合作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合作者)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作企业),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外合作者举办合作企业,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投资或者合作条件、收益或者产品的分配、风险和亏损的分担、经营管理的方式和合作企业终止时财产的归属等事项。
合作企业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的规定的,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
第三条 国家依法保护合作企业和中外合作者的合法权益。
合作企业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国家有关机关依法对合作企业实行监督。
第四条 国家鼓励举办产品出口的或者技术先进的生产型合作企业。
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
纳税人购买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和农用运输车,应当自购买之日起60日内到国税部门办理申报纳税。
汽车统一在常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同时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报税联由国税部门留存,其他原件经国税部门审核后退还纳税人。
(一)车主身份.证明
1.内地居民,提供内地《居民身份.证》(含居住、暂住证明)或《居民户口簿》或军人(含武警)身份.证明;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
3.外国人,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
4.组织机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二)车辆价格证明
1.境内购置车辆,提供统一发.票(发.票联和报税联)或有效凭证;
2.进口自用车辆,提供《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代征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海关《征免税证明》。
(三)车辆合格证明
1.国产车辆,提供整车出厂合格证明(以下简称合格证);
2.进口车辆,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或《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
(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