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执照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简称,是企业或组织是合法经营权的凭证。它的登记事项为:名称、地址、负责人、资金数额、经济成分、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从业人数、经营期限等。
营业执照分正本和副本,二者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正本应当置于公司住所或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营业执照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
营业执照办理程序:
A,需准备店面房产.证复印件,(跟房东要)(是租的房子还要租房协议书)
B,身份.证复印若干张 ,一寸照片若干张.
C,到当地工商所申领表格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D,再到税务所办税务登记证。
E,拿到税务登记证后申请发.票。
F,整个过程收费大概在500元左右,时间大概是15-30天,这个每个地方都不同。
领取营业执照后,并不能马上开业,还应办理以下事项:
A,刻制印章;
B,法人代码登记;
C,开立银行帐户;
D,申请纳税登记;
E,到工商所办理备案手续;
F,领取购买发.票。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
1、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年度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纳税人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合并、分立、终止时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所得税汇算清缴。
2、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方法与纳税期限
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征纳办法。按苏国税发[2004]215号规定的标准执行,即除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外,凡连续两个会计年度入库所得税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纳税人从下一年度起实行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以后年度一般不作调整。其他企业一般为按季预缴。
纳税人应当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15天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和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并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预缴所得税。按实际数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4或者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分期预缴所得税。预缴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对于纳税的境外投资所得,可以在年终汇算时清缴。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无论是赢利或亏损,均应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进行清算时,应当在进行工商注销登记之前,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所得税申报。查帐征收企业必须在年终后四个月内进行所得税的年终汇算清缴。汇总纳税辖市级成员企业应在年度终了后2个月(经营寿险业务的保险企业为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申报,就地纳税企业应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申报。核定征收企业以四季度申报代替汇缴申报。
企业所得税的清缴,由纳税人自行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缴所得税额,根据预缴税款情况,计算全年应缴纳税额,并填写纳税申报表,在税法规定的申报期内向税务机关进行年度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办理结清手续。
3、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地点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单位在其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企业注册登记地与实际经营地管理不一致的,以实际经营管理地为申报所在地。跨地区经营的地方独资企业,按属地原则就地入库。
汇总缴纳所得税的企业,在其经营期内,仍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报手续。
纳税人依法进行清算时,在办理注销登记之前,应对其清算终了后的清算所得,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报,依法缴纳所得税。
实行汇总纳税的企业,必须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4、纳税申报须提交的资料
(1)季月度申报时,查帐征收企业应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主表和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核定征收企业应报送《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一式二份和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2)查帐征收企业汇缴申报时,应提供如下资料:
①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②企业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事业单位为各类收支与结余情况、资产与负债情况、人员与工资情况及财政部门规定的年度会计决算应上报的其他内容)
备查资料:
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
已开具的普通发.票存根联
符合抵扣条件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收购凭证的存根联或报查联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申报表」和「退税机关免抵退审批通知单
代扣代缴税款凭证存根联
进料加工申请表和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单
本期申报抵扣的海关增值税完税凭证复印件
本期申报抵扣的运费发.票复印件
本期准予抵扣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批
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上述必报资料须在当月的法定申报期限之内报送。其中,防伪税控专用发.票抵扣联经税务机关认证后退还企业,企业转作备查资料按规定进行保管;销项数据软盘及税控IC卡经税务部门抄税后退还企业;“经营及财务状况月报表”则上报一式两份,经税务部门验收后一份留存,一份退还企业。
备查资料属于整本开具的应按原顺序装订,其余的按开票时间或取得单证时间按单证种类每25份装订一册,不足25份按实践份数装订,装订时统一使用税务机关统一规定的“月份征税/扣税单证汇总簿封面”,按规定填写封面内容,并由办税人员和财务人员审核签章。
备查资料由企业自行按规定保管、毋须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