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查资料:
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
已开具的普通发.票存根联
符合抵扣条件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收购凭证的存根联或报查联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申报表」和「退税机关免抵退审批通知单
代扣代缴税款凭证存根联
进料加工申请表和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单
本期申报抵扣的海关增值税完税凭证复印件
本期申报抵扣的运费发.票复印件
本期准予抵扣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批
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上述必报资料须在当月的法定申报期限之内报送。其中,防伪税控专用发.票抵扣联经税务机关认证后退还企业,企业转作备查资料按规定进行保管;销项数据软盘及税控IC卡经税务部门抄税后退还企业;“经营及财务状况月报表”则上报一式两份,经税务部门验收后一份留存,一份退还企业。
备查资料属于整本开具的应按原顺序装订,其余的按开票时间或取得单证时间按单证种类每25份装订一册,不足25份按实践份数装订,装订时统一使用税务机关统一规定的“月份征税/扣税单证汇总簿封面”,按规定填写封面内容,并由办税人员和财务人员审核签章。
备查资料由企业自行按规定保管、毋须上报。
进出口登记备案流程
一、领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对外贸易经营者可以登录商务部网站”网上政务”下“对外贸易经营者登记备案系统”下载。
二、填写《登记表》。对外贸易经营者应按《登记表》要求认真填写所有事项的信息并确保所填写内容是完整的、准确的和真实的,同时认真阅读《登记表》背面的条款,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负责人签字、盖章。
三、向备案登记机关(县、市外经贸局)提交如下备案登记材料
1、按本条第二款要求填写的《登记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国、地税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对外贸易经营者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5、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者),须提交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财产公证证明;外国(地区)企业,须提交经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文件。
四、到备案登记机关(市外经贸局)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加盖备案登记印章。
五、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凭加盖备案登记印章的《登记表》在30日内到当地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税务等部门办理其他有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的,《登记表》自动失效。
六、《登记表》上的任何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对外贸易经营者应比照上述条款有关规定在30日内办理《登记表》的变更手续,逾期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其《登记表》自动失效。
七、对外贸易经营者已在工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自营业执照注销或被吊销之日起,《登记表》自动失效。
八、根据《外贸法》的相关规定,商务部决定禁止有关对外贸易经营者在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期限内从事有关货物或者技术的进出口经营活动的,备案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其《登记表》,处罚期满后,对外贸易经营者可依据本办法重新办理备案登记。
增值税纳税申报
1、纳税地点:
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进口货物,由进口人或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2、纳税期限:
增值税以一个月为一个纳税申报期限,每月10日前应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手续。
3、纳税申报须提交的资料: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A、必报资料: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发.票领用存月报表
分支机构销售明细表
纳税人本期申报抵扣的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及申报认证的抵扣明细表
纳税人本期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项数据软盘及税控IC卡
纳税人“经营及财务状况月报表”
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