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查资料:
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
已开具的普通发.票存根联
符合抵扣条件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收购凭证的存根联或报查联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申报表」和「退税机关免抵退审批通知单
代扣代缴税款凭证存根联
进料加工申请表和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单
本期申报抵扣的海关增值税完税凭证复印件
本期申报抵扣的运费发.票复印件
本期准予抵扣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批
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上述必报资料须在当月的法定申报期限之内报送。其中,防伪税控专用发.票抵扣联经税务机关认证后退还企业,企业转作备查资料按规定进行保管;销项数据软盘及税控IC卡经税务部门抄税后退还企业;“经营及财务状况月报表”则上报一式两份,经税务部门验收后一份留存,一份退还企业。
备查资料属于整本开具的应按原顺序装订,其余的按开票时间或取得单证时间按单证种类每25份装订一册,不足25份按实践份数装订,装订时统一使用税务机关统一规定的“月份征税/扣税单证汇总簿封面”,按规定填写封面内容,并由办税人员和财务人员审核签章。
备查资料由企业自行按规定保管、毋须上报。
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
纳税人购买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和农用运输车,应当自购买之日起60日内到国税部门办理申报纳税。
汽车统一在常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同时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报税联由国税部门留存,其他原件经国税部门审核后退还纳税人。
(一)车主身份.证明
1.内地居民,提供内地《居民身份.证》(含居住、暂住证明)或《居民户口簿》或军人(含武警)身份.证明;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
3.外国人,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
4.组织机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二)车辆价格证明
1.境内购置车辆,提供统一发.票(发.票联和报税联)或有效凭证;
2.进口自用车辆,提供《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代征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海关《征免税证明》。
(三)车辆合格证明
1.国产车辆,提供整车出厂合格证明(以下简称合格证);
2.进口车辆,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或《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
(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一条 为了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促进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外国合作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合作者)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作企业),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外合作者举办合作企业,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投资或者合作条件、收益或者产品的分配、风险和亏损的分担、经营管理的方式和合作企业终止时财产的归属等事项。
合作企业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的规定的,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
第三条 国家依法保护合作企业和中外合作者的合法权益。
合作企业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国家有关机关依法对合作企业实行监督。
第四条 国家鼓励举办产品出口的或者技术先进的生产型合作企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