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商标注册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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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商标注册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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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商标局于1996年1月1日开始受理欧盟商标申请。欧盟商标保护期限为十年,可续展,每次续展保护期限为十年。欧盟商标的申请人不限于欧盟成员国的国民,其他入《巴黎公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的国民也可以提出申请。

1、费用低。只须申请注册一次,即可在整个欧盟的成员国使用该商标。较之于在各个成员国分别提出申请,费用大幅度减少;
2、保护程序集中化。一件商标注册可获得欧盟所有成员国的保护,有关商标案件的裁决将在欧盟所有的国家得到执行;
3、已注册之商标可仅在一个欧盟国家使用。商标在欧盟任何一个国家的使用就足以对抗以未使用商标为由提出的撤销申请;
4、享有巴黎公约优先权。同一商标用于一种或多种指定商品或服务名称,在巴黎公约成员国申请后6个月申请共同体商标时,可享有优先权;
5、已经在一个欧盟成员国公布的注册商标,在申请欧盟商标时,可请求优先权。
6、不但词语、标识等传统商标可获得注册,声音、气味、产品外观及构造等新型商标,也可申请注册;
7、件商标申请至多可涵盖3类商品或服务,超过3类的,每类费用须另加。

共同体商标注册对商标的显著性要求很高,共同体成员国中只要一个成员国有人提出异议,且异议成立,将导致整个共同体商标注册被驳回。尽管该驳回商标可以转换为国家申请,且保留原共同体商标申请日,但申请人还须支付向每个国家的转换费用。因此,若选用商标的显著性不是很强,则不适合申请共同体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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